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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省、市医保有关特殊药品在医院执行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8-07-30 15:33:31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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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院各临床科室:

今年7月1日起,陕西省医保(省本级)将25种特殊药品纳入医院门诊审批备案程序管理,8月1日起西安市医保也按此程序在医院执行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1、省、市医保25种特殊药品名称、适用范围、适用病种、申报材料相同;10家定点医院名单、5家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相同;特药责任医师相同,申报审批流程相同。

2、省、市医保患者符合条件者,务必按门诊审批备案程序执行方可报销,未经审批备案,门诊或住院直接使用特殊药品按自费对待。因市医保接口程序还在开发中,未经门诊审批备案,市医保住院患者尽量不要直接使用特药,出院时系统无法按自费处理。

3、我院医生开药时,HIS系统医嘱界面特殊药品有提示信息,便于临床医务人员识别和执行。

请各临床科室严格按照省、市医保特殊药品的相关规定执行,保证此项政策在医院的贯彻落实。

咨询电话:87679405   联系人:成菊丽

 

医保合疗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年7月30日